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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来源:BOB手机客户端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7-03 18:58:55

  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能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依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非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监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